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确保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办公、会务、宣传、环境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四条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本要素系统、应用要素系统两大部分。
第五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是基础系统,《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规定了学校标志、校名标准字体、标准色彩、辅助色彩及其使用规范;学校标志与校名标准字体的组合及其使用规范;学校标志、校名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标准组合及其使用等规范。
第六条应用系统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基本涵盖了日常办公、会务公关、形象宣传、校园环境等领域。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本单位、本部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内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校标、校徽、标准字、标准色彩及组合方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须严格遵照《手册》的要求,不得自行改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校长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及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须向学校申请使用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制作或使用载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
第十四条 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当的物品,学校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撤除。
第十五条 学校将依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当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