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化发布重要平台的作用,及时、准确、规范、有序地发布校内外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安全,特制定本校内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位于校园公共区域的电子显示屏。
第二条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内容
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以学校公共信息为主体,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坚持正面宣传,确保正确、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严禁播出涉及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播放商业性广告信息,不得播放来源不明的新闻信息。有特殊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须经相关部门核准。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可以有以下几类:
1.学校建设发展的突出成果、学校(院)宣传标语等;
2.学校(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宣传片及活动信息;
3.涉及服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信息;
4.其它确需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流程与管理
严格信息发布审批制度。电子显示屏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综合管理水平。
1.学校南广场、北广场户外高清电子显示屏(简称南北广场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主管。党委宣传部负责内容更新和日常管理。使用学校南广场、北广场显示屏发布信息须在学校OA系统中通过“户外高清电子屏申请单”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如申请人信息、标语内容、显示时间段及用途等,由申请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要发布内容的正确性审核,确保信息合法、安全、真实、准确后,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批。党委宣传部在审批流程结束后,按审批结果安排适时发布。
2.位于各学院、各单位场(楼、馆)内的电子显示屏由所属学院党总支或部门主管。学院党总支、部门负责人安排电子显示屏管理员负责内容更新和日常管理,建立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台账。
3.使用其他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须向该电子显示屏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人信息、标语内容、显示时间段及用途。经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照申请书和实际情况予以发布。凡是通过审核并予以发布的内容均需记录在案。
第四条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时段
1.学校南广场、北广场户外高清电子显示屏日常播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时段为上午7:30-8:30、中午11:00-14:00、下午16:30-17:30,如对播放时间和次数有特殊需求的,须提前申请。
2.各学院、各单位场(楼、馆)内的电子显示屏发布时段由电子显示屏所属学院(单位)制定。
第五条电子显示屏信息监管与责任追究
1.增强责任和监管意识。各学院、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电子显示屏作为校园意识形态重要阵地的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信息内容积极健康,为师生提供优质信息服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2.强化责任追究。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电子显示屏使用状况。如因管理不当或被黑客攻击,电子显示屏发布不当信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未经审批,擅自播发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凡因审查不严导致信息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追究审查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责任,同时追究报送部门签批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