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8-09-20 访问次数: 21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受到治安处罚者,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教师或学院有关管理人员,或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拒绝、阻扰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校园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区、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实习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翻爬校门、围墙或栏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或教室喝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在校园内外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或校风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生在公共场所有不得体行为,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不正当职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恶意骚扰、侮辱或诽谤他人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违反有关条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线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拒不打扫寝室卫生,影响宿舍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初次晚归者(指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熄灯后10-60分钟返回宿舍者)进行批评教育;再次或多次晚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晚归且无理取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夜不归宿者(指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熄灯1小时后尚未归宿舍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对损坏公物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金额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200元之内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1000元之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盗窃、诈骗,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营养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或其他原因引发打架事件者):

1、未动手打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邀约院外人员到院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肇事者持械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者:

1、本人虽未动手,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策划者动手或持械打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打架者:

1、动手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并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并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打架者持械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为打架者提供器械,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参与者持械打人,按本条第一款第(2)(3)项执行。

(五)作伪证者:

1、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犯此款,按应得处分等级加重一级执行。

(六)在院内外聚众斗殴者:

1、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斗殴伤人者,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加重一级处分。

(七)打架处理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受处分者,非有突出表现,一律不得提前撤销。

第十六条 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旷课6-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37-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50学时者,予以退学处理;(每天按6学时计算,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

(六)连续旷课达2周及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理:

(一)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举报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者;

(三)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损学校声誉者;

(四)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五)邀约、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酒后肇事违纪者;

第二十六条 处分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或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一般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到考证方面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所在学院负责行文,抄送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后直接作出处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抄送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抄送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备案。报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对违纪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部门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填写统一印制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诉受理机构及时间。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据《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条例》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所在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三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并记录备案,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安排班主任、辅导员作为联系人,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并记录备案,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的形式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思想认识。

第三十四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期满自动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非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重犯错误者,可延期解除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证明确已改错,报教务处审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在解除处分前,取消各类资助、帮困、评先、评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埋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