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我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为副组长、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5-10人。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认定等级
第九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第十条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学生属于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学生本人残疾或父母一方重度残疾、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其他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第十一条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
(一)近三年家庭监护人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父母一方离世的单亲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因多子女(三个及以上)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一方中度残疾或双方残疾而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一)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购买和使用高档用品或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分为认定和复核两个阶段,认定阶段在秋季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方式为量化测评与书面材料结合,复核阶段在春季学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方式为民主评议。认定程序原则上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通过江苏学生资助管理申请平台(后简称“申请平台”)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相关信息,做出诚信承诺后,在线提交资助项目申请,并按要求在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下列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涉及重大疾病的病历和药费支出(三年内);③在校已就读一年的学生,需附(《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④重大自然灾害相关材料(三年内)。
(三)学院认定。①学生提交资助申请后,申请平台系统生成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量化分值。②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评议,《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评议结果通过申请平台对量化分值进行调整。③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申请平台,负责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初审,申请平台提供的量化分值,可以作为各学院进行困难生认定的参考依据之一。④春季学期末,各学院对已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核,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评议、调整,各班评议结果需以参加评议学生50%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
(四)学校认定。校学生资助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结果公示。各班级、学院和学校分别在班级、学院和全校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均不少于3个工作日。各级认定机构,在公示环节,都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六)建档备案。学生资助与发展服务中心根据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尊严,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为了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学院开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绿色通道”,具体安排说明如下:
1.申请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涉及学生个人或其家庭隐私,不便他人知晓,开展民主评议可能会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认定申请对象。
2.认定程序。此类学生在提交认定申请时应主动向班主任、辅导员作出声明。班主任、辅导员直接跳过班级民主评议程序,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权衡全班学生的基本情况,确定其认定档次。其他程序不变。
3.保密备案。班主任、辅导员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不便他人知晓原因等隐私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隐私记录是参评各类资助的重要凭证,二级学院要及时将其提交大学生资助与发展服务中心,由中心负责后续归档和保密工作。
4.公示及上报程序不变,上报时备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绿色通道”即可。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每学年可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可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取消该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第十九条凡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取消该生的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3.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状况,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拥有高档电子商品、穿着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与申报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现象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二十条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退学,学校不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将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管理,并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介绍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开展诚信感恩教育。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常机电院〔2019〕4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