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受到治安处罚者,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登陆非法网站,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网络上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非法文字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教师或学校有关管理人员,或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拒绝、阻扰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校园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区、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实习室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吸烟造成失火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翻爬门窗、围墙或栏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或教室喝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外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或校风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生在公共场所有不得体行为,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不正当职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提供、接受或介绍色情服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恶意骚扰、侮辱或诽谤他人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违反有关条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线或焚烧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拒不打扫寝室卫生,影响宿舍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初次晚归者进行批评教育;再次或多次晚归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晚归且无理取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夜不归宿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私自在公寓收养宠物或小动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及破坏公共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对损坏财物金额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损坏财物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诈骗、冒领、敲诈勒索财物(含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冒领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诈骗、冒领财物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500-10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屡次盗窃、诈骗,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营养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或其他原因引发打架事件者):
1.未动手打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肇事者持械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者:
1.本人虽未动手,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策划者动手或持械打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打架者:
1.动手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并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并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打架者持械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为打架者提供器械,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参与者持械打人,按本条第一款第(2)(3)项执行。
(五)作伪证者:
1.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违反此款,按应得处分等级加重一级执行。
(六)在校内外聚众斗殴者:
1.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斗殴伤人者,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加重一级处分。
(七)打架处理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受处分者,非有突出表现,一律不得提前撤销。
第十六条 有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达到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达2周者,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按《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认定。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消防、校内交通管理等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生活秩序,不听教育或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证明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理:
(一)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举报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者;
(三)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损学校声誉者;
(四)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五)邀约、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酒后肇事违纪者;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第二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为六个月,记过处分时间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时间为十二个月。处分时间从学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计算,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章 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国际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出具学校处分决定书;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国际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室负责行文,出具学校处分决定书;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国际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政策法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室负责行文,出具学校处分决定书,抄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备案。报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备案;
(四)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召集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考工考证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制作问询笔录,并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违纪行为的研究拟处理意见。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国际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或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告知并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与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根据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填写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申诉受理机构及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的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所在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应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并记录备案,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思想认识。
第三十四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解除。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表现良好,未再发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提交考察结果及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处分;若在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应当给予处分的,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处分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处分一并解除;毕业时,学生可以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解除处分程序解除处分;
(二)受到留校察看的学生,处分期满时,若没有新的违纪,由学生申请,所在学院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处分;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由学生申请,所在学院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不少于6个月);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改正错误的证明材料,可以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处分材料归档。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在解除处分前,取消各类评先、评奖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评先、评奖及其他权利,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常机电[2017]61号文)废止。
第三十九条 合作办学培养的学生、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合作办学培养的学生处分报学籍所在学校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