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为严格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为10名,同时设提名奖20名。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十佳之星”荣誉称号。为扩大奖励面,原则上每名学生在校期间至多一次获奖,同一学年内,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提名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违纪行为;
2.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曾获得过校级奖学金;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二、类别条件
参评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向上向善类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见义勇为、敬老爱亲、崇德守信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
(2)在向上向善方面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或事迹得到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的报道。
2.自立自强类
(1)家庭经济困难,积极追求自立自强,有勤工助学经历或志愿服务经历,在面对挫折和磨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生活俭朴,有较强榜样、示范作用;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自立自强事迹得到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报道;获得自立自强类市级及以上荣誉或荣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及以上荣誉;获得“江苏省资助宣传大使”称号。
3.勤勉励学类
(1)积极投身专业学习,刻苦勤奋、方法得当、成绩优异、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两次;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获得基础学科省级及以上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个人、集体均可)。
4.双创职规类
(1)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创新创业活动或职业规划类活动;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有发明创造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专利授权;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省级及以上职业规划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5.专业技能类
(1)能积极参与专业技能训练,有精湛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2)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奖项(个人、集体均可)。
6.文化艺术类
(1)有一定艺术特长,积极组织并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参加学校大型文艺演出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艺术比赛奖项两次;
(2)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素质类竞赛,并获得演讲、辩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个人、团体项目均可)。
7.健体争先类
(1)热爱体育运动,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比赛,获得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项两次;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国家级体育比赛中获奖;在省级体育类比赛中获个人项目前6名,集体项目前8名;代表学校在市级体育类比赛中获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6名。
8.活力服务类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崇尚劳动,担任学校劳动基地负责人,有较为突出、具有示范意义的服务劳动事迹,获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组织的劳动服务得到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的报道;
(2)热爱社团工作,所负责的社团连续两学期举办“快乐周末”项目化活动,连续两次荣获校“五星级”社团,个人连续两次荣获校“社团之星”称号,所负责的社团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社团活动得到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的报道。
9.拓展实践类
(1)积极组织或认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10次以上,志愿服务时数不低于50小时,寒暑假社会实践成绩优秀;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称号或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重要成员之一(团委认定);获得省级及以上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荣誉或省级及以上先进志愿服务组织的负责人。
10.率先垂范类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大型活动效果好;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称号;获得省级优秀团员称号。
三、具有英雄模范行为或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特别声誉的,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获评校长奖学金。
四、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对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被学校吸收并采纳,可由校领导提名推荐参加评选。
第七条 所有参评成果的取得时间为入校起至评定年度8月31日止(包含该年度上半年校级奖学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本科教学部、创新创业学院、产教合作部、招生就业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体育部、通识教育部等部门负责人联合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校长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评选工作小组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专业教师等构成,负责开展本学院校长奖学金的推荐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按照年度组织评选。
一、申报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提名推荐,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事迹材料。
二、初评
各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学院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对照评选条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复评
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二级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最终评选的候选人。
四、终评
通过现场展示、答辩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校长奖学金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建议名单。
五、公示
校长奖学金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建议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
六、表彰
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校长奖学金暨“十佳之星”荣誉证书及校长奖学金提名奖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公正评选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等有损学校声誉和形象的获奖学生,一经查实,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学校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方案》(常机电院〔2018〕153号)、《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桃李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常机电院学〔201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