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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与法律顾问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办公室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八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条例(试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