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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政策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社会培训工作质量,调动社会培训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培训,是指除学历教育之外,面向校内外开展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社会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社会培训工作的承办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培训工作的政策、法规与制度; 

2.制定学校社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3.指导、协助二级学院(部)开拓新的社会培训项目与市场,为二级学院(部)开展培训搭建平台;

4.组织、协调二级学院(部)申报社会培训项目;

5.负责审核社会培训项目合同;

6.负责社会培训项目审批备案、过程监控、考核评价;

7.负责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和资料归档管理;

8.协助财务处,做好培训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条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社会培训师资队伍和资源建设,积极开发培训项目;

2.负责社会培训合同起草、签订;

3.负责制定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及时办理培训办班申报;

4.负责培训项目教学实施和日常管理;

5.负责培训学员管理和服务;

6.负责培训结业证书印制、发放;

7.负责培训资料收集、归档;

8.负责培训项目经费预结算。

第三章培训过程管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开展培训前,须办理培训办班计划申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

第七条培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承办单位应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培训合同。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学校课堂教学管理规范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加强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条 培训班应配备兼职班主任,负责参训学员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培训项目实施质量监控,开展督查、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按时完成培训资料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办班审批表;

2.培训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或收费公示等;

3.培训授课计划表;

4.培训学员花名册;

5.培训过程图片或视频资料;

6.培训学员考勤记录表;

7.培训总结等。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社会培训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学校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面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个体等开展的社会培训,人员经费按以下规定支出。

(一)校外人员经费,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二)校内人员课时津贴标准:每课时不超过100元。

(三)校内专家讲座费,按照学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四)管理工作及工作津贴:

1.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开发设计、教学管理、班级管理等;

2.项目开发设计含项目开发、方案编制、论证等;教学管理工作含教学资源开发、师资聘任、教学组织、教学督查、评价、资料归档等;班级管理工作含日常管理、后勤服务、宣传等;

3.政府委托项目(政府财政经费),管理工作津贴支出总额不超过培训项目总收入的3%

4.社会化招生及行业、企事业单位委托培训项目(非政府财政经费),管理工作津贴支出总额不超过培训项目总收入的20%,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评选社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管理办法》(常机电院202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