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进程,促进我院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确保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提升学院的国际知名度,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相关管理规定, 结合我院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模式及职责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工作是我院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具有高度的战略意义。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育中,坚持“逐步推进、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学院外国留学生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政策把关、上下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外国留学生管理等相关制度,负责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管理,负责办理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在华居留的各项手续(JW202表、签证、体检、居留证、保险投保办理等)。
第五条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二级学院:作为我院外国留学生(学历生)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留学生的教学以及日常管理,并协同继教院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工作。
2.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外国留学生(学历生)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下达教学任务、教学质量的监控、成绩与学籍管理,制定外国留学生授课教师的工作量认定以及考核评估体系。
3、人事处:负责引进外国留学生授课教师(外籍教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引进),并对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的教师提供培养与进修机会。
4.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审批、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取。
5.学工处:协同各二级学院引导外国留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做好留学生的思想工作。
6.后服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公寓设施的维护、维修和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
7.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检查外国留学生公寓的防盗、防火设施的配备等;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协助常州市外事办公室和常州市武进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
8.质管办:负责对外国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和实践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监控;负责对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控,并及时反馈。
第三章 招生及录取
第六条 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七条 学院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费外国留学生和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也可以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提供专业目录及介绍资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作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教务处制定外国留学生培养方案。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外国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领导,确定录取名单并上报省厅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招生办办理入学通知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院接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予以录取,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学院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对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二条 按照《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由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教务处应对有关专业制定的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进行审核,提供外国留学生教学设施、所用教材、任课教师等,做好教学安排、师资培养等。
第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这些课程用以代替大学英语、“公共思想”等课程。
第十五条 汉语为学院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将进行一学年的汉语言学习。
第十六条 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准予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及格,符合毕业规定要求的外国留学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可以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由继教院牵头、会同学工处及相关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院批准,由继教院备案并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等;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院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必须向学院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在学院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院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涉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出入境各项手续由继教院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由继教院牵头,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