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更规范地做好公派出国(境)审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办发[2013]26号)以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

因公出国(境)是指我院教职员工出国(境)访问、参加国际会议、进行交流学习、短期培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洽谈合作办学、海外招生、带学生赴海外交流比赛、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工作交流等对外交往活动。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外事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统一办理,履行外事管理职责,负责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相关手续办理。(学院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见附件)

2.出国计划,统一报批。各类因公出国(境)活动,一律纳入学院年度出访计划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编制学院年度出访计划,并报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学院审批通过的年度出访计划,还需要呈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3.出国经费,专款专用。各类出国计划在执行之前均应落实出国经费。申请使用学院经费的出访活动及执行政府出资项目的出访活动,由分管外事院领导在学院年度出国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审批。预算经费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护照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

4.因事定人,从严管理。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执行因公出国任务人员,不得因人找事,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三、基本要求

1.《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5份,提交学院组织部审核。组织部审核并加盖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印章后,1份存组织部,1份送纪委办公室,3份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要有所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3.遵守出访时间和规模。因公临时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3国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团组出访不得超过6人;不得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4.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专业交流,短期培训,洽谈合作办学,设立海外分校,海外招生,带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及比赛等),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安排。

5.坚持公示制度。(1)出国前信息公示: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须按规定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未经过公示的团组,不予审批。公示内容包括出访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邀请信息、经费来源及预算等,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2)回国后信息公示:为了避免团组人员随意更改路线,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以利于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四、审批和护照签证办理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经学院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出访批文后,统一办理因公护照(证件)及签证(签注)。

五、因公出国(境)过程管理

1.实行团长负责制。组团或参团的出访活动,一切行动听从团长的指挥,个人单独活动需要事先获得团长的批准。团长应掌握团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做好在外安全和保密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团长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我国驻外领使馆及学院领导报告。

2.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携带涉密载体,不泄漏国家秘密,不与国(境)外敌对组织接触,不出入赌博、色情场所,杜绝不文明行为。

3.遵守出访国的法规和习俗。了解和遵守出访国的法律规定,尊重往访国的风俗习惯。

4.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因公出访要注重节约,严格按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和食宿,用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若未按规定和审批项目及其限额使用外汇,费用由出访人自行承担。

六、因公出(境)回校后管理

1.主动报告出访情况。出访人在回国后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出国(境)访问报告》一般包括出访概述(人员、时间、路线等)、会谈的主要内容、所取得的成果、未完成的工作目标及其说明、对今后工作的思考及建议等方面,字数应在2000字以上。

2.及时上交因公护照及相关材料。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在回国(境)7天内将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境证件)交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集中保管。

对无故不按时上交因公护照及相关材料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其费用报销单不予签字,并向江苏省外事办申请吊销其所持证件,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执行任务,1年之内不为其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3.按规定核销出访费用。回国后30天之内,应到财务处申报和核销出访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有关信息(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公派出国(境)留学期间回国费用,不予报销。

七、其他

1.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时,由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负责修订。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制度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附件: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

第一步:校内申请

1.审批通过的年度计划内出国(境)团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办理相关手续。计划外团组需提交申请报告(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填写《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表1)。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先由所在部门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还需党委组织部审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

2.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原则上必须按因私程序办理;学生赴台,则必须按因公程序办理。学生出国(境)需经学院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第二步:校内审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放《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表2)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表3),出国(境)人员填写完后将电子稿交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三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护照签证办理

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出访批文后,统一办理因公护照(证件)及签证(签注)。

第四步:执行出访任务

执行出访任务过程中,一切行动听从团长的指挥,个人单独活动需要事先获得团长的批准。

第五步:回国证件缴交及报告撰写

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在回国(境)7天内将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境证件)交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实行统一集中保管。

培训出访团需提交一份团队总结报告和个人学习报告;其他出访团需提交一份团队总结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汇报并报相关部门。

第六步:费用报销

回国后30天之内,应到财务处申报和核销出访费用。


常机电院[2017]52号发文附件-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docx